药食同源的黑幕

过分强调疗效就会招致争议,任何品牌最好都不要陷溺到营销吸睛的陷阱中去。

在滋补产品零食化、饮品化的趋势下,药食同源产品开始甚嚣尘上,并逐渐渗透进母婴领域,打着「婴幼儿营养补充剂」、「调理补品」等标签吸引了大批家长购买。

然而,有专家却指出:市面上的药食同源产品鱼龙混杂,大部分都未经过医学验证,没有科学依据。

处在灰色地带的药食同源产品

据了解,“药食同源”指的是许多食物即药物,它们之间并无绝对的分界线,这也使它既可以申请药品批准文号,也可申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还可申请作为普通食品生产。

多重身份下,也给了不良商家较大的可操作空间。

他们利用药食同源成分的特性暗喻产品有特殊功效,就例如:小葵花、康璎蓓等品牌在电商平台上的商品详情页中,先是以孩子出现的症状作为引子,包括胀肚厌食、舌苔白厚嘴巴臭、消化不良、眼袋青紫盗汗、大便酸臭、睡不安稳......然后对药食同源成分进行解析,包括金鸡内有健胃消食、茯苓有健脾宁心、莲子有补脾止泻、山楂消肿健脾......最后完成销售产品的动作。

如果说上述品牌对功效宣传的还比较隐晦,那么还有部分品牌可谓是明目张胆的挑战法律底线。

就有如:贝特聪。其官方宣称旗下“贝特聪护畅茯苓藿香”适用于婴幼儿补脾养胃、大便次数增多、排稀便等症状的小儿腹泻的预防与调理;“贝特聪益食鸡内金山楂”常食用于婴幼儿脾胃虚弱、积食、上火、不消化、厌食、食积咳嗽、食积发热、疳积、夜啼等的预防与调理......

除此之外,膳贝乐、施贝安、衍生、儿康堂、雷氏普爱等品牌对药食同源产品的宣传也与上面大同小异。

然而,经过了解以上这些产品其实都是普通食品,执行的是固体饮料标准,而非药品或保健品。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这些产品以“对症下药”为卖点,为何不去申请更具有「权威性」、「说服力」的药字号或健字号,却坚持以“普通食品”的身份在法律边缘来回试探?是资质不足心有余而力不足,还是为图自己便利?

要知道固体饮料一般来说,指的是形态为固态的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普通食品。

它们既不需要进行产品注册审批,生产企业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即可,并且国家标准也并未对固体饮料的营养元素的添加提出具体规定,导致不少企业利用这点特性宣传产品营养价值。

多起含药食同源成分的普通食品被罚

事实上,已有不少添加了药食同源成分的普通食品因宣传不当,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其中就在去年7月,微山县欢城镇妈妈屋母婴用品超市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的罚款。

原因是,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其超市内墙体上张贴着的“快童”牌科普手册,含有“药食同源、调理脾胃、促进吸收、清热解毒、降火消炎、化痰止咳、利咽润肺、小儿腹泻、补脾养胃”等宣传内容。

然而,经查证,该超市宣传的“快童牌”系列产品只是一款普通食品,没有治疗保健功能,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同年2月,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江苏洪仁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儿康粉”、“蒲花饮”等多款普通食品过程中,涉嫌通过宣传册(页)、互联网等方式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

后经查证,自2018年6月以来,该企业通过宣传册、宣传三折页、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对「儿康粉、清谷粉、蒲花饮、橘气汤、百湿灵、千金眠、参枣汤、畅道饮、梨贝贝」等固体饮料类食品进行宣传。

以产品使用的配料为“药食同源”成分、具有“食疗”功能、对食品主要成分治疗疾病的功能进行描述、对适用特定症状人群、适用症状表现及危害进行描述等方式,明示或暗示上述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而经监管部门确认,涉案食品均为普通食品。因此,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处以3.22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从严的打击方式,也将这类含药食同源成分的普通食品即将出现的问题扼杀在摇篮中。

要知道此前,被丁香医生曝出的权健事件中,就曾提及这类产品。

根据文中所述:一个四岁的小女孩被诊断身患骶尾部恶性生殖细胞瘤,在北京儿童医院治疗稳定后,误信了权健的宣传,中断后续化疗选择使用天津权健推荐的“抗癌保健品”进行治疗。

所谓的“抗癌保健品”共包含三款产品,一款是没有任何使用说明和配方说明的中药汤剂,另外两款分别叫“大枣药食同源固体饮料”和“紫草体用精油”。

故事的结尾是不幸的,在服用权健「药物」两个多月后,小女孩病情恶化最终离世。

而这也让我们清晰的认知到,因夸大宣传贻误病机的危害有多大。

值得深思的是,为何这类含药食同源成分的普通食品被严禁宣传?是不是因为其根本未经医学验证!没有科学依据!没有任何医疗资质证明!

“法律是即将到来的黎明,而不是黄昏。”以上多起含药食同源成分的普通食品,因违法宣传而被罚的前车之鉴,也应警醒终端门店、经销商、品牌商,要脱虚向实,正确认知药食同源对对人体健康的作用,不夸大,不盲目,不跟风,是品牌方营销产品的基本道德标准。

药食同源行业亟待标准化框架体系

同时,这也反映出药食同源行业亟待监管部门推出一系列标准化框架体系。

据悉,我国现阶段并未对药食同源设立相关专项法规政策。

虽然国家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物品有87种。

但由于药食同源产品可以横跨食品、药品、保健品、特殊配方食品等多个领域,市场监管不严加之行业自律性较差的双重因素影响下,产品宣传和安全问题始终无法杜绝,甚至是愈演愈烈。

有业内人士称:行业门槛过低直接决定了产品鱼龙混杂的调性,口碑形象也在一次又一次的“事故”中不断下滑,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需要注意的是,从这类含药食同源成分的普通食品的配方表来看,排在前几位的基本上都是食用葡萄糖、水苏糖、麦芽糊浆、结晶果糖、冰糖等,后几位才是一些所谓的“药食同源”,像茯苓、金鸡内等。

对此,有业内人士看了不禁惊呼:“这不就是披着「药食同源」外衣的高价糖水吗?”虽然这些并不是传统意义的蔗糖,但摄入过多仍然会导致孩子出现偏食、龋齿等问题。

山东省泰安市中医医院中医预防保健科主任、副主任医师王庆军也曾在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家发布的药食同源目录,是经过充分检验论证的,切勿胡乱食用没有列在清单之内的药材食材。同时,即使清单之内的药材食材也要使用对路。”

并且他还指出:不要相信那些夸大其词的宣传,食疗不能取代药物治疗,有病一定要去医院,没有一种药食同源的物品是可以长期久服的,因为人的体质或者是身体状态是处在一种不断变化当中的,每一种物品都具有偏性,一旦长期久服都会对身体产生“矫枉过正”地影响,因此,服用任何药食同源的物品都应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诚然,“药食同源”蕴涵着优秀的中医药膳和食疗养生文化,但过分强调疗效就会招致争议,任何品牌最好都不要陷溺到营销吸睛的陷阱中去。因为,产品才是企业增长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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